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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当局驻京办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纳贿案一审宣判
济南4月8日电(孙婷婷)4月8日上午,泰安市人民查看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人民当局驻北京服务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纳贿案,通过长途提讯系统,一审果真宣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20日庭审照片。山东省人民查看院供图
泰安市人民查看院告状书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操作接受山东省财务厅党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当局驻北京服务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8个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辅佐,索取或犯科收受上述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以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查看构造告状书指控犯法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窦玉明身为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或操作本人职权和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度事恋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犯科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好处,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组成纳贿罪。
2019年11月20日庭审照片。山东省人民查看院供图
窦玉明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惩罚。窦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构造已经把握的纳贿事实,主动交接劳案构造尚未把握的大部门同种犯法事实,具有率直情节,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其家眷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惩罚。
综上,按照被告人窦玉明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