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内 2020-11-25 09:23 的文章

入职时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我于2016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条约,期限为三年。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婚姻状况一项我勾选为未婚,紧张接洽人一栏接洽工钱张先生。后公司得知我已于2015年4月挂号成婚,张先生实际上是我丈夫。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划定:“应聘员工必需担保向公司提供的小我私家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明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当即将其辞退。”公司以我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清除劳动条约。

  我认为婚姻状况是我的小我私家隐私,公司因此与我清除劳动条约是违法的,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广东 阿芳

  为您释疑

  阿芳您好!

  按照您的描写,本案争议核心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片面清除与您的劳动条约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条约法》第八条划定:“用人单元有权相识劳动者与劳动条约直接相关的根基环境,劳动者该当如实说明”,这里的根基环境是指劳动者的康健状况、常识技术、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小我私家隐私领域,除非用人单元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推行劳动条约存在直接的关联干系,不然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元陈诉的义务。

  其次,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用人单元招用人员,除国度划定的不合用妇女的工程可能事情岗亭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任命妇女可能提高对妇女的任命尺度。用人单元任命女职工,不得在劳动条约中划定限制女职工成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各单元在任命女职工时,该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条约可能处事协议,劳动(聘用)条约可能处事协议中不得划定限制女职工成婚、生育的内容”的划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小我私家隐私的领域,故除针对国度划定的特定岗亭举办雇用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元对付其婚育状况的询问,纵然处于弱势职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告诉,也不该认定为违反厚道信用,更不该认定为以欺骗财手段签订劳动条约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加害了女职工的小我私家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令划定,应认定为违法。

  在此提醒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元对付其婚育状况等隐私问题的询问。

  北京义贤状师事务所 黄乐平